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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谁知道?

浏览次数:123|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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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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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方法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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