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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是什么意思?

浏览次数:2929|时间:2024-05-06

最新回答

2024-05-06蜜儿桃子1
房屋认购指的是在开发商没拿到预售证情况下而先与消费者达成的购房协议。
  认购一种是在开发商未拿到预售证,而向购房者预约房源,待拿到预售证正式销售时正式成交。即在没有正式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也叫认筹、预约、预定。
  另一种是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但没有进行正式的书面签约,而只进行简单的协议签署,确认达成购买协议。这种情况是因为签署房屋购买协议过程比较复杂,条约较多,还涉及贷款、银行、以及各类证件的证明,而进行的简化过程,正式签约一般会在认购之后正式签署购房协议。因此,许多楼盘开盘当天声称卖了N套,卖了N%,均为认购数据,而不是实际的成交。也叫做去化,与开盘总房源的比率称为认购率、去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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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鵼鵼小舞
你好,根据《合同法》,认购(包括签署认购书、缴纳认购款)属“预约合同”的行为,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买房人还没见过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认购书预约的不是房子,而是购房合同。
而且,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否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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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monica的私人花园
1、新房认购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2、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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