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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同市拆迁补偿标准有谁了解?

浏览次数:1908|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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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Rachelchel
第一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净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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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蝉翼之円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以同等面积计算。  
  (二)拆除平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标准为:平房的建筑面积加安置用房附属建筑面积(其中包含厨房、卫生间及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附属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四平方米。  
   第五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提高建筑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计算,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附属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建筑造价预缴,入住时按审定的建筑造价互补差价,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面积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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