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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法有什么法律法规?

浏览次数:2345|时间:2024-05-02

最新回答

2024-05-02大萌萌Alic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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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嗷哟嗷哟
《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可能还涉及《  招投标法》  《物权法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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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尘封1205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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