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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有哪些?

浏览次数:2699|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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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吃货跟谁吃
新规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解读:条款中所称的“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即民间理解的“暂住人口”的入户条件,新规条款中增加了“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3个要求。对于“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市公安局户政科工作人员称包括“劳模”、“十佳青年”、“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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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阳澄湖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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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suki子雅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  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  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  380  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  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  属、省属技校毕业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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