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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房产抵押有期限吗?

浏览次数:2325|时间:2024-05-14

最新回答

2024-05-14emmazhaoyang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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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越狱兔不越狱
有期限的哦,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主要看款项用途,用来购房时1一手住房贷款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与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0,商用房贷款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与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0。
二手房贷款期限和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5年,贷款期限最长30年借款人与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0,商用房期限同一手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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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beyond45678
你好,由于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对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日本民法典》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人消灭。”但是,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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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Emily147303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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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夏萱萱大人
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担保〉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事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担保物权存续具律约束力规定表明登记部门登记抵押期间抵押权存续并律效力抵押权并抵押期间期消灭债权行主债权期未受清偿论登记抵押期间否期债权行都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效结束两内
 实际工作银行保存向权证列明抵押效性同笔贷款仅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要主债权效抵押权效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高额抵押式贷款起止期200710月25至200810月24项权利抵押期限20079月24至20089月23抵押效期满抵押仍效
 实践操作除注意素外应关注:
 1.抵押物保值性变现性尽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抵押物同要随密切关注抵押物状况变化防止抵押物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权属证明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所权或经营权造效抵押并做抵押物向权证保管工作
 3.做抵押物评估管理工作确估价判断抵押物实际市场价值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造抵押落空防止高估抵押物价值现抵押物足值情况应及要求抵押提供其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类型担保根据市场敏程度抵押物进行科类贷款抵押同抵押物抵押限别设定同抵押率更满足防范控制风险需要
 4.督促抵押及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保险合同明确债权行第受益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抵押贷款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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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听话呵呵
你好,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1)、短期贷期限在1年或者1年内(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为临时贷款),其特点是期限短、风险小、利率高,通常以“放款”的方式发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对短期资金的需求。
 2)、中期贷款期限都在1年以上(不含1年),五年以下(含5年),其特点是期限长、利率高、流动性差、风险大。
 3)、长期贷款为5年以上(不含5年)贷款。
希望对你有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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