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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拆迁有哪些补偿谁了解?

浏览次数:1349|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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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蓝星鬼魅
湛江拆迁的补偿标准, 1.市区内安置的标准:(1)凡单层平房按原建筑面积1∶1.4的比例给予补偿;(2)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按原有房屋相等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2.安置在赤坎区的霞赤七路东菊桥、北桥路一九六医院、寸金路雷师、海滨路广湛公路口、南方路军分区、过境路赤坎糖厂以外,霞山区的录塘路、火车南站、湖光路立交桥、霞赤路海头市场以外的,补偿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安置补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3.被拆除的私房中如有临街底层商业铺面的,经查实户口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与房屋产权人姓名相符的,根据铺面实际丈量面积,按1∶0.7的比例作铺面补偿。其余的0.3按住宅补偿标准作住宅补偿。在建设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安置的便就近安置,不能就近安置的则易地安置。业主必须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不要求铺面补偿者,按市区内住宅安置的标准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使用性质,私自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或将住房转租、转让给单位和他人作营业铺面的,拆迁时,一律按住房安置处理。4.被拆除房屋要回产权的业主,如原有房屋是出租的应继续保持与原住户的租赁关系,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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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明天再说0865
1.安置对象:(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学等原因而户口迁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属农业人口不计);(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两个子女计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员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对象。
  2.安置条件。被拆迁户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列为安置户。(1)有合法的承租手续;(2)户口簿所标明的人数、住址与现有人数、住址相符;(3)没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积。被拆迁户每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4.公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按上述1~3项办理后,安置户相应安置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十平方米以上,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均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相互补偿。
  (二)属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建回与原有面积、结构相当的房屋;或折合与原有面积、结构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资金,补偿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如果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增加的资金及建筑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三)拆迁公产房属国家免租拨用性质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新建或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后方可拆迁。
  搬迁安置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搬迁的住户,原则上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性用房。建设单位应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不论人口多少,每户补助二百元,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临时住房补助费按小户(一至二人)、中户(三至五人)、大户(六人以上)分别补助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从最后一户搬清之日起超过二十个月不解决住房的,按临时住房补助费标准,加补百分之五十。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本人;被拆迁户的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单位,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
  (三)由建设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搬迁户,不发临时住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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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椒盐儿橙子
湛江拆迁补偿: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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