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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农村宅基地离婚应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1082|时间:2024-05-02

最新回答

2024-05-02搜奇猎怪
原被告婚后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双方离婚时,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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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猫猫的习惯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农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由补偿另一方建房款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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