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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转移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浏览次数:1124|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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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amy20060207
如何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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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易火贝木
一、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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