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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办法谁了解?

浏览次数:2708|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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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尼古丁00144
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建造住宅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农户成员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资格同时丧失;宅基地上房屋因拆除灭失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丧失。也就是说,村民去世了,村经济合作社可以收回他原先使用的宅基地,不存在对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对于这起案件中争议房产的性质,法院是这样认定的:王大宝到城市生活后,已失去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父亲虽然留下3间平房,但后来被拆除,这样,作为其父亲遗产的现实基础灭失,对于王大宝来说,也就无财产可继承。而其弟王小宝是该村村民,有权获得宅基地,他经过村里的同意,在父亲原先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子,这个房产属于他个人所有。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大宝的诉讼请求。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主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身价倍增。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宅基地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这其中最常见的矛盾有两类:一是原先已被人继承的房屋,因为拆迁等原因,本来并不存在的宅基地归属问题突然产生,有些村趁此机会提出,要“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宅基地。第二种情况是房产“继承人”之间出现各种意见分歧。对农村土地问题研究很深的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引发的各类矛盾,不但与拆迁有关,也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有关。譬如,法律虽然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在农村,子承父产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就不可能被收回,这样的现实,让一些人有空子可钻:使用各种方法,确保地面建筑物存在,实际上无限期占有宅基地,导致大量纠纷的发生。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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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爱步loveayu
你好,农村宅基地继承办法:
1、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3、在我国农村,长期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自然可以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虽然不能被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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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萌萌尛宝贝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5、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  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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