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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浏览次数:1310|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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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漫游的Alice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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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豆豆侠3
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按照新《规定》,补偿金额将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找住房的,将给予补助。按照规定,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可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如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拆迁人应提供周转用房,不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因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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