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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哪位了解?

浏览次数:664|时间:2024-05-17

最新回答

2024-05-17孫冭冭1229
这个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你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咨询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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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小托0207
你好: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你当地的政府根据你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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