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7土豆炒洋芋G
(一)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营业用房按区位补偿价和2倍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按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辅助用房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营业(商业)用途为准。
(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 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其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 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它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 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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