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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内容?

浏览次数:2115|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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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崔若若11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规定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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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土豆炒洋芋G
(一)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营业用房按区位补偿价和2倍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按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辅助用房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营业(商业)用途为准。  
(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  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其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  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它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  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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