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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定?

浏览次数:338|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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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桃大大仙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五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五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五年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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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冰雨茗香
切实解决林区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林区百姓满意,需要深入研究和重点解决。
(一)适当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为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林区职工能够顺利回迁入住,建议按照统筹规划,配套设施齐全的原则,在目前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对棚户区改造小区以外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专项扶持,包括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区基本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投入;同时地方和森工企业也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采取投工、投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供水、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保障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在林区得到落实。
(二)高度重视地方及企业配套资金的筹措问题。由于本次林业棚户区改造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地方政府及部分森工企业在配套资金到位方面存在较大的压力。特别是一些采伐指标较少经营困难的森工企业融资乏术,既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无法保证今后棚户区改造的继续推进。建议通过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林区棚户区改造给予专项贷款支持;并进一步研究对贷款给予贴息或低息补助的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要与林区局场调整和城镇布局等结合起来,同步进行。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规划明确提出了要遵循减轻林区生态环境压力、降低林区行政成本、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集聚发展的原则,优化林场布局的调整;为引导林区产业、人口向小城镇集聚,还选择了一批重点扶持发展的小城市和重点镇。目前,国家也在大力开展小城镇建设。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以此为契机,将棚户区改造和林区布局、小城镇布局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科学规划、集聚发展、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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