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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怎么处理?

浏览次数:2498|时间:2024-05-09

最新回答

2024-05-09那一朵云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始为同一方,即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该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亦为这一方,而没有将该土地上的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办理在使用另一方的名下,则即使一方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而另一方则提供了资金,并且以一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则不构成合作建房。贵公司的情况设计院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一方,房地产的所有权也为设计院一方,贵公司仅是出资金,不属于合作建房。不应视同销售。但贵公司应取得设计院开具的房产出租的服务业发票方可作为租金摊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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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小木每木每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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