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8西由位门1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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