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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什么条件谁能说说看?

浏览次数:194|时间:2024-05-06

最新回答

2024-05-06lavenderheyijun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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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沫沫晓七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存入政府指定专户,并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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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紜亦眠观520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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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马秋云1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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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0子爵绿子0
第一,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四,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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