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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分割可以吗?

浏览次数:2463|时间:2024-05-25

最新回答

2024-05-25梦回红楼
这两间房是不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在一起的,那当然是两套房!(关键看地址、室号)一点问题都没有!对于动拆迁,这肯定是两套房子动拆迁,有分别的补偿的。
公房是有租赁卡的,往往是户主作为承租人的。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爷爷留下的那套房子,租赁卡上爷爷是承租人;而你妈妈的那套房子,你妈妈是承租人。在你爷爷过世后,并未去变更这个租赁卡的承租人,仍然是爷爷。
那么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你爸爸仍然住在爷爷的房子里的话,你爸爸作为公房同住人依法享有了继续租赁该公房的权利,那么动拆迁时,自然就会对你爸爸进行补偿的!
如果你说的房子是在一起的,而且房产局已经把这两个房子作为一个室号来处理了,那么很有可能作为一套房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从房屋的面积上还是可以区分出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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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黑糖丸子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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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曲多多多
一、使用权房是不能分割的。
二、如果离婚需要分割,可以确定由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共同使用可能并不现实。
三、也可以将使用权房买断为产权房后再进行分割。
四、如果离婚后对使用权仍未进行分割,则双方均可以主张动迁安置。对动迁安置款原则上是均等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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