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2屈小兔.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
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电话
:xxxxxxx; 被告:贾,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
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
: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xx所居住的,建筑面积xxx,
坐落于佳木斯市万达广场X楼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 月 日原告xxx与被告xxx
约定由原告出资xxx
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
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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