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7*和氣生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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