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3自由的红枫叶
鞍山物业管理条例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区规划验收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应按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政府拆迁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条 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第五条 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第六条 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在建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一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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