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8小树小树小树
水泥企业在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水泥产品时,应出具与水泥产品品种和质量等级相一致的“统一质保书”(见附件),并对出厂的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向用户提供空白的“统一质保书”。 “统一质保书”内容由水泥企业按要求逐项填写;“统一质保书”一式三联,一联企业留存、另二联提供给用户(分别为3天检测报告和28天强度补报),“用户联”须按要求盖水泥企业公章或质检部门检验专用章。“统一质保书”由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和管理(各水泥企业的“统一质保书”编号由协会统一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监督水泥产品“统一质保书”的使用情况。对未按通知要求提供“统一质保书”的水泥企业,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将按本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对未按通知要求验证“统一质保书”的相关单位,由质量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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