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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哪位清楚?

浏览次数:2738|时间:2024-04-28

最新回答

2024-04-28一点流殇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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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杭州lili
第二条  凡我市农村居民建造私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包括水域和沿海滩涂)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农村的常住农业人口。
第三条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必须服从各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
各乡(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市)计划部门根据市计划、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下达各乡(镇)执行。
各县(市、区)应实行乡(镇)、村保护耕地责任制,并建立奖惩制度。
第四条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禁止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经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上建房。
农村居民经批准建房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并应以拆旧建新为主,向高层发展,尽量不占和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实行统建、联建。在市郊区提倡建公寓式的住宅,禁止个人建造单家独院式住宅。迁居并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和另行选址建房后原来的宅基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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