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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浏览次数:2920|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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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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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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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物业管理[1]  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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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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