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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房屋建筑施工方案?

浏览次数:2685|时间:2024-04-27

最新回答

2024-04-27datang1201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  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  施工方案
是指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施工方案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摸、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施工方案
(五)、脚手架施工方案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塑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公司的要求不同,
还要求的有:
1、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三宝、四口机临边围护专项方案;
3、塔吊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包括基础设计);
4、井架或施工电梯拆除施工方案;
5、井架(施工电梯)的供料平台计算方案;
6、各类应急预案;
7、防坠棚搭设方案;
8、悬挑钢平台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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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小妖乐乐10
房屋建筑施工方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市区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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