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2丨加小菲丨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了规范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第三条 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包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 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评估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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