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3爱吃肉的饭团
渝办发〔2005〕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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