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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

浏览次数:537|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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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忘心敛意
第一,如果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比较小范围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开启不灵活等,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物业或者开发商会安排专门的施工人员,来进行问题之处的维修工作。
   第二类问题就是一些比较大型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完成入住的。例如房屋漏水等。如果业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续,那么业主在这时可以依法请求拒绝收房,在开发商整改完所有的质量问题之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另外,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由于延迟交付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业主已经办理完入住手续,在入住之后发现这些问题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类问题就是出现的房屋裂缝以及露筋等问题,此时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尽快查明原因之所在,并要求出具国家专业鉴定部门的报告,证明是否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结构性问题。如果没有存在安全性结构问题,则可以要求开发进行常规的维修整改即可,整改期间的损失由开发商来承担;如果证实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性结构问题,那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房,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出具设计部门的设计整改方案,对房屋进行加固整改,保证房屋的安全性结构,期间的整改损失由开发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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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夭爻溔訞濘綸
解决办法:当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1.解约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概括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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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nanami小明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按法律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以,开发商在向买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
  但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提交质量合格证,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在交付房屋后据此而不承担因房屋质量等问题而引起的责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实行质量包修制度。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无偿包修,并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包修期限制。经营管理单位由此受到的损失,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
  在新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也就商品房质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第32条中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保修期内,就与开发商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对于由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保修期的限制。
  应当明白,对于墙皮脱落、屋内漏水等由于工程质量而出现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不能因此而要求退房,除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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