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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浏览次数:1982|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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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cafa晓晓
业主以未入住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因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公共区域提供管理服务,虽然个别业主购房后未入住,但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并不因此停止,如安保、绿化、保洁等,并且未入住业主也不同程度地享受这种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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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zeeleemoon
它的管理方法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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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天晴0608
青岛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予以列支,不得计入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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