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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浏览次数:992|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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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Q糖奶爸
第八章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发生下列纠纷,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二)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资料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六)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另行委托给他人管理的;(八)其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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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君君仅仅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含通讯、有线电视)等居民生活供应部门应对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前款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有关供应部门,但分户表内管线设施(含表及表外第一个阀门)    的维修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分户表外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有关供应部门承担。    有关供应部门在住宅区内的维修养护施工,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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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Chowhound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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