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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涉税分析哪位手上有?

浏览次数:282|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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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shampooxia
1.营业税
  根据  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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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治愈系小精灵
1.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房产税: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按应税凭证上“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  
           5.企业所得税:  对此项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得所得税处理,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的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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