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20L张小猛
为了做好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工作,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有关规定,先就有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意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中,军职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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