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5猫熊奶奶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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