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3bamanai119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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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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