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7cestlavie88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三)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六)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八条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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