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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浏览次数:257|时间: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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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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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加以核实后,附有关提取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然后职工个人凭审批意见到受委托银行各网点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人数较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住房。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职工个人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造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
3、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住房。(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同时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不含装修费用)以上。翻建、大修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除上述这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外,其它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使用。
(二)退离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抵押合同和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及还款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继承人或受赠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合法关系或遗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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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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