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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是什么?

浏览次数:657|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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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单色的星空
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第五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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