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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并落实9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经2008年11月1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1月17日起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20万元/人、夫妻双方40万元,调整为30 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
二、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切身利益,11月1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办理贷款审批,11月17日起正常办理贷款审批。
三、2008年11月14日之前,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完毕但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请各行通知借款人,告知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如借款人要求按照新政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请各行按照借款人意愿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四、自2008年11月17日起,中心贷款审批系统已按此次会议精神调整贷款最高额度,请各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人员在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时严格按照新政策进行审批。
五、各行在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期间要向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政策解答和告知工作,确保此次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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