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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浏览次数:366|时间:2024-05-10

最新回答

2024-05-10pisces850318
你好,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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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小雨点Mei
你好,黑龙江鹤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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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qianxiao1985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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