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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天津市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哪些?

浏览次数:2573|时间:2024-05-27

最新回答

2024-05-27淘淘7011
天津市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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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忘心敛意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榷失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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