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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要具备哪些?

浏览次数:1821|时间: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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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开心准新娘
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2、租房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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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怀念橡皮筋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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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刘李铭俊521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般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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