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10思美味520
基数与比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按职工上年会计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9〕1号和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8年12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5%逐月缴存。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8%逐月缴存。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为职工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高于8%。
(五)省直及中直驻长单位从1994年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补缴1994年以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存或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免交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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