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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浏览次数:659|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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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逛吃逛吃
四川宜宾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非房屋类:
1.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公积金提取
2.大病公积金提取
3.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提取
4.离退休、调离本市公积金提取
5.一次性还清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住房贷款公积金提取
6.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7.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公积金提取
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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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闪电小白猫
四川宜宾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十四)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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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游钓1000
您可以参考以下: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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