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0dreamydream
一、租赁提取的对象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二)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附件一)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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