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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2689|时间:2024-04-28

最新回答

2024-04-28爆米花也是花
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50%以上的;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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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Cathyshenzhen
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几个: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4、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期间的贷款本息总额。
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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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月儿丸丸
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6、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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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食戟之喵
你好,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专项用途和性质,又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而是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的文件依据和提取规定。建议严格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住房公积金流失;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冒领或不符合条件提取等情况发生,使住房公积金具有更强的保障性、互助性和安全性。因此,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6]86号)第十九条:“具体支取方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的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规定,完全符合政策和我市的实际。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计划定于2010年10月正式启用新的网站。对有关的文件规定,工作指导,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公布公开(旧网站同时废止)。届时,职工将更方便的查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和办事程序。欢迎广大职工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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