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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2680|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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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8888一美食家
提取条件有:
 
1.  购买自住住房
 
2.  建造自住住房
 
3.  翻建自住住房  
 
4.  大修自住住房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  家庭成员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  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9.  退休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境定居  
 
12.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3.失业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5.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6.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7.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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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流云归晚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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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木木夕-琪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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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北极豆豆鱼
江门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  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5.  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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