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2荔枝爱苹果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绥化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绥化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绥化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绥化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在黑龙江省内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并且6个月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2、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贷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4、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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