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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1553|时间: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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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叶丽美11
什么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关键词:离职、患重病、租房、房屋大修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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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许清池79
黑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14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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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小小小小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这些情况有一个符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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