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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没有强制缴纳的规定?

浏览次数:2728|时间:2024-05-15

最新回答

2024-05-15亲爱的玉玉
没有的。法律还没有规定单位必须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有些单位比较好,他可能会帮员工购买公积金,目前大部分单位都没有帮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也不是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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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魅力人生
国务院《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在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时,也不能同《公条例》相抵触,只能和上位法规相一致、相协调。《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虽然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但是同样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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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春天里吃大米
有强制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一个福利政策方面的措施,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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