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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取南京公积金要哪些条件?

浏览次数:636|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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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0脾氣钚壞0
南京公积金代取标签摘要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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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爱吃哒小胖纸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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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snowwhite白雪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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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黄紫完美搭配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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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沉默的苏克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搜索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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